
台湾偶像艺人许玮伦不幸玉殒。有网友在blog中发表负面评论,随即招来两万封留言狂骂,还有人公布她的电话、工作地址及扬言"呼你死"。 最后,相关文章及评论被雅虎奇摩迅速删除。You时代的言论自由出了什么状况?平客有话要说。
您好,
對於平客您所說的“第一“:問題並不在於許瑋倫是否公衆人物,也並不涉及法律問題。而是單純的一個許瑋倫批評者和其Funs的衝突。既然言論自由,沒有理由指責對許瑋倫的反對言論,卻爲什麽要指責Funs的言論?當然,刊登其私人信息,無論從道德還是法律上都是説不過去的。
非常喜歡你們的blog形式,並把你們的RSS作爲我的瀏覽器首葉!再接再厲!
nokey
由 nokey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07:53還有一點,雅虎奇摩本身也有其自己的免責條例,這是在開啓blog是必須“同意“的,所以即使雅虎奇摩即使是僅僅根據公司内部的所謂“條例”,對其網葉進行刪除,應該並不觸犯法律。
nokey
由 nokey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08:03对不起,你们工作辛苦了,我也知道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但我实在不喜欢这种点评,论断别人的态度,如果你们不是律师的话。言论自由,自由,向来都是很讨巧的话题,可是人的本性倾向就是争取自己的自由,剥夺别人的自由。这跟美国,中国,台湾,民主,专制都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是人的心,能不能各自管得住自己的嘴,能不能在评判别人之前先去掉自己眼中的偏见。
并且,人也没有绝对的自由,如果说在网上发表文章骂不算犯罪,打电话骂就是犯罪,在心理暗骂算不算犯罪呢?那位博主的blog是人家的自由,yahoo删帖子也是yahoo的自由,许的fans回骂也是人家的自由,就像这是你们的服务器,你们想删我的帖子也是你们的自由。那这样大家开始互骂群骂都是各自的自由,谁也无权干涉谁。
我想说的是,“自由”并不是一个大不了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东西,反而,建立正确的道德体系与价值观才是人真正需要的东西,才是“文明办网”的终极策略
由 lupco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08:10严重不同意楼上的观点。
1.自由是个大问题,全世界都是如此,在缺乏言论自由的中国更是如此,
2.中国人最喜欢说到言论自由时谈什么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是GCD的那套理论,没错,自由不是绝对的,但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否则,你无法解释美国法律会保护骂布什的媒体和公民。
3.道德?道德是最扯淡的东西,进步的文明社会靠的是法律,而非变来变去不靠谱的所谓的道德。
在美国虽然言论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保证向公民提供“言论自由的场地”。作为公民说什么和怎么说是公民的事情,但是作为政府并没有提供这样一个舞台的责任。Yahoo作为一个企业,他有权力选择放什么和不放什么。就象报纸,并不能保证每样投稿都能够发表一样的道理。所以,言论自由的实质在这个事件中并没有受到损害。
由 HUA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08:47同意平客的观点.在BLOG说什么都是我的自由吧!
个人认为中国就是言论最没自由,要是连网上都没自由了我不知道哪还有.
言论不自由就直接导致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权丧失,大家有意见也没地方发泄,已经成了恶性循环.
但网上就是网上,如果把网上发生的事情迁移到了现实里性质就会不一样了吧...
不建立道德体系,你这法律管的范围也太大了吧!!
由 aider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12:52楼上,您认为所谓道德体系比法律有约束力?比法律更容易建立?当多数人已经忘记什么是道德的时候,健全法律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
由 rbtchang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13:27我不认为雅虎删除用户博客是可以“任意”的,这和一个人给报纸投稿没被采用完全是两回事啊。我在雅虎上开博客,我就是雅虎的用户,没错,是有免责条例,但免责条例中没有说雅虎可以随便删,如果我没有任何过界行为,他删了我的博客,我觉得我的权益受到了伤害,这和我仅仅在某个地方留言,留言被主人删除还是不一样的,因为我和妖狐已经有了契约关系,雅虎需要充分保障我的言论自由。
由 果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13:58而且,有一位朋友提到,在美国虽然言论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保证向公民提供“言论自由的场地”。
这话我不理解,美国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媒体监督批评讽刺公众人物的权利不受侵犯,现在的问题是,you时代,博客也是媒体了,那么一个博客骂名人,应该按照媒体归类得到保护吗?
这么说,美国供应商早就该按照免责条例删除骂布什等许多名人狗屎去死干死他的博客了啊????
由 果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14:02[超级难说5 - You时代的言论自由] [aider,2.05] 不建立道德体系,你这法律管的范围也太大了吧!!
--楼上的话说反了。恰恰是:不建立法律体系,你这道德管的范围也太大了吧!!
享受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对所说言论负责的义务
说可以,但是不可以胡说
胡说界定的标准是,支持观点的论据是否充分
那个辱骂许玮伦是骚货的人如果无法对其观点加以论证,应当由当事人以诽谤罪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是"胡说",即使在自己的博客也不可以
网民的行为与前述相同
整个事件与雅虎无关,雅虎无权删除文章\博客\留言,除非被赋予了这种权利
仅代表个人观点。
由 哈希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16:31平客和飞猪,要是能把口水song继续做下去多好啊。
好怀念以往平客口抹横飞说音乐的时光啊。。。
那我再解释一遍:如果你自己买纸张,付钱买印刷,自己传播,就象反波一样,言论自由地政府是没有权力来管制你,但是政府也没有这个义务来提供这些个财力或者物力来支持你。一切全靠你。Yahoo台湾的做法可能并不是是因为有人骂人。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客户的存在影响了更多地客户或者因为这个客户的存在,给公司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所以删除了。您说的骂布什总统而美国不煽,那仅仅说明网络服务商不认为这样的言论影响了他们的服务。这个和言论自由不相干的。美国和中国的区别就是:在美国,有朝一日你有了自己的服务器,自己的网站,你在上面干什么都可以。在中国,就不行!这个才是有和没有言论自由地区别。
由 HUA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21:17楼上观点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我看了半天,也没看到有任何人在这里提到你所说的“政府有没有义务提供财力物力支持你”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跑题跑到这里来了。
雅虎台湾的做法肯定是有问题的,在美国,网络提供商绝对不敢按照自己的认为删掉博客的,你这样的“认为”观太找乐了,按照你的逻辑,这就好比我认为你该死,然后我就把你杀了,他认为你不该死,所以没杀你,那就都没错了?
美国任何事都不以”认为“为标准,而是法律,美国宪法对此约束的再清楚不过了。台湾雅虎的作为在美国的话,肯定是大事件的。
按照你的逻辑,在你没有犯法,也谈不上取证调查的前提下,把你的电子邮箱邮件信息提供给政府机构或他人,只要网络供应商认为可以,于是就可以了?这不是瞎扯吗。博客也是一个道理。
由 果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22:30平客最近似乎一直在关注话语权与法律的关系。
我觉得这样的话题早该说了,真不错。
@lupco
请问您是哪个部门的?
真要提及法律问题,台湾的民法要比大陆进步十年,这样的问题要是在国内发生,可能就更搞笑磕了!
由 小模样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01:16看了大家的每条留言,就涉及到的问题,说几点看法: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一个文明社会最重要的基石,它确实应该得到法律的绝对保障;
2.广义的自由:当然没有绝对的自由,但我们的教育灌输给我们的这样的自由观是缺胳膊少腿的,那个年代,连迁徙自由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谈什么没有绝对的自由,只能是荒唐的。对自由进行约束的是法律,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可以享受绝对的自由,你超越了法律,那其实已经不是自由了,国人在灌输下,总爱把自由和为所欲为混为一谈,要知道,它们是两回事!我追求自由,但不追求为所欲为。
3.道德:免谈道德吧,历史上,人类以道德为名干的缺德事太多了。相比之下,还是完善的法律体系靠谱些。
4.公众人物:确实得付出挨骂、隐私权无法充分保障等代价,其实演艺界还好啦,关键是掌握权利的大佬们,谁来监督他们?怎么监督?
5.博客问题:互联网时代,博客已经扮演了媒体的角色,任何的网络供应商无权按照自己的理解干涉言论自由,当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不尽相同。这个事件中,雅虎奇摩作为擅自删除薛女博客,尽管有所谓免责条例在先,而且开博前的同意选项也被认为是博客的认同,但如该免责条例与法律相抵触,自然是错误的。否则,今天是薛女谩骂去世明星引起众怒可以删除博客,那明天骂陈水扁去死是傻逼等攻击性言论,是不是雅虎奇摩也要战战兢兢的删除呢?
6.薛女:我并不赞同薛女对死者的辱骂,但这是一个网民素养问题,没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否则,章子怡交了外国男朋友之后,大陆网站上涌现许多侮辱章子怡的言论,按照雅虎奇摩的做法,估计全大陆的网站都在忙着删博客,删页面,甚至关网站了。
7.网络暴民问题:有良民就有暴民,网络和现实生活是一样的。假若暴民们触犯了法律,制裁之。但无论台湾、香港、大陆,各自不同的民主进度中,都应该参考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切勿以治理网络暴民为出发点,制约了言论自由的空间。
由 平客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01:25这其实是一个关于个人言论自由与媒体道德的冲突.小女觉得:过份的强调个人的言论自由,那是纵容而不是自由.就像那位薛女,她所发表的言论,很具有攻击性,没有合理的原因,造成大多数人情绪上的伤害(e.g.许纬伦的家人及朋友),并且,有意地引起了让人不愉快的轰动效应.这时候,所谓的个人的言论自由就应该受到限制.如果薛女的言语只是单纯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又有事实根据,那她的言论自由就是被允许的.有人说,薛女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我觉得她应该是触犯到个人心中的那本法律--道理.common law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但在文明社会中,后者有时候应该超越前者.
由 桔子JOY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02:26请问平客,超级难说里播的那首歌叫啥名儿?比较感兴趣,可否告知,呵呵
由 Sin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02:33桔子JOY:
那你怎么理解平客所说的,英国导演拍了一部电影,里面说布什遇刺?那不更夸张?
薛女何尝又不是一个滥用言论自由的网络暴民?
从05、06年国内的一系列网络事件来看,网络暴民的极端行为都是从薛女这样的言论发展起来的,并不是说要到公布住址电话这才叫侵犯隐私。比如重庆的卖身救母事件,仅仅是网络上的风评,就改变了陈易和她母亲的命运。网民用他们的言论,让陈易身受重病的母亲无法承受舆论的压力放弃了捐助放弃了治疗,离开了人世。是不是说,陈易作为一个“噱头”的制造者,作为一个受公开捐助的人,成为了一个公众人物,就应该受到种种不负责任的舆论压力呢?从始至终,我觉得参与此事的每一个人都没有什么能用法律衡量的过错,但是如果统一用“素质”二字轻描淡写揭过去,能行么?
由 立子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09:47用里面的歌词"so fuck you very much dear Mr. Bush" 在股购里面找一找就能找到了,goolge knows every thing...
由 fiber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16:41就版的歌曲不全呐!快点贴回来呀!
由 白云庄主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16:52严重不同意楼上的观点。
1.自由是个大问题,全世界都是如此,在缺乏言论自由的中国更是如此,
2.中国人最喜欢说到言论自由时谈什么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是GCD的那套理论,没错,自由不是绝对的,但言论自由是绝对的。否则,你无法解释美国法律会保护骂布什的媒体和公民。
3.道德?道德是最扯淡的东西,进步的文明社会靠的是法律,而非变来变去不靠谱的所谓的道德。
由 yun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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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是个问题,和政治,权势,利益相比当然是个大问题,但是和道德来比就不是大问题了,如果在没有道德的约束下,自由就意味着回归人吃人的年代
2,不能有“敌人支持的我们就反对”这种思想。没有绝对的自由,这个观点不只gcd有。你有没有考虑过布什的感受?中国的事实是:绝对不缺少骂“布什”的媒体和暴民,而是缺少“布什”
3,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且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我对自由的解释是,“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可以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能达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自由。借着丰富的想象力对别人进行侮辱并不算自由。
由 lup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18:53再补充一句,网络暴民也是一次集体的无意识,“众人拾柴火焰高”,每个人都不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就会出现暴民现象。这反映出的问题不只是法律的不完善,更多的是道德的不完善。而平客们把努力的重点只放在批判之上,难道不担心助长更多的网络暴民么?
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是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做的不对或者自己以后可能会做的不对,才共同维护起来的,束缚自己的言行也给予别人的言行自由。每个人都把手指伸向别人:“你,你,就是你不对”,建立起来的是群骂,不是法律。
由 lup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19:11楼上的脑子真是被洗得干干净净啊
由 冬瓜皮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19:55送给楼上这位lup:
泛道德主义者,主以道德为本位以量世间千人万事也。
泛道德主义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古代,道德是法律最高价值取向,而法律不过是道德的载体。古人违反了道德即违反了法律,有时还是十恶不赦之律。
泛道德主义在当代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人习惯了以简单的善恶与好坏来品人判事。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道德才是法律的最高图腾。泛道德主义的实质是提倡一元化的道德观,而法治社会则是多元化道德观。泛道德主义的荒谬之处在于,一群人的道德观的价值要高于并强行高于另一群人;如果一群人不是按照另一群人的道德观生活,那么,他们便有罪。
中国人在这种泛道德主义的传统中浸淫了几千年。加之,解放后我们长期生活在一元化的价值环境下,且缺失西方发达国家所经历过的国民启蒙历史,习惯了精神上的传统与安宁。因而,我们往往对异于我们传统价值观的言行反应过于激烈,以至要压制乃至剿灭种种道德上的“另类”行为。
今之诸多网民,在互联网上喜以道德卫士自居,慷慨激昂,针砭时事,以彰显自己的道德傲慢,抑或是掩饰自己的道德虚弱。
泛道德主义只要道德正确,不要法律正确。他们收获的是电脑键盘上的傲慢、惬意或爽快,而无须负任何责任。这使得他们乐此而不彼。
楼上的这位,不要太激动,我无意跟你争吵,只是纳闷你是怎么从我的留言中看出“泛道德主义”的论断的?
“泛道德主义者,主以道德为本位以量世间千人万事也。”
这个定义不知道是不是想说我的,不过我不会以什么东西去量世间的人的,评判、论断别人恰恰是我反对的。
你接下来写的那些东西基本跟我无关,除了偶尔几句话,大部分都同意,。。。就不多说了
我一直在说的就是一个“重点”的问题,“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且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我依然相信这句话,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反对(否则世界可就大乱了)。在法律管不着的地,比如说没有法律规定“不准伤害刚痛失亲人者的感情”,就需要道德出面约束下下了,这是人心里基本应有的素质。不过你不要理解错了,这儿我说的“道德出面约束下下了”,是指各人管住各自的良心,而不是各人管住别人的良心。也只有法律才有权利管别人的事。 所以说在呼吁健全法律的同时,我们首先需要经历的变化是道德素质的提升,你要想有保护骂“布什”者的法律,首先要有“布什”宽容的胸怀啊!
另外,你说的“ 今之诸多网民,在互联网上喜以道德卫士自居,慷慨激昂,针砭时事,”,我真的挺少见这样的帖子,如果真有,倒还欢迎一下。
由 lup 发表于 2007年02月06日 22:04这位lup确实是被洗脑洗得干干净净,说的都是课本上很多可笑的错误理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在争论,西方就有过三次大的争论,西方法律的基础是宗教、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都是很实的东西,这位lup真是可怜,满脑子都是灌输的东西,唉,怪谁呢,老罗说过,我们的教育灌输许多是错误的,你要学会自己甄别。
参考资料
中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的积淀异常丰厚,其中最重要的当推中国的伦理文化(家族文化)。传统家族文化催生了家国观念,在家国观念的支配下,社会被看成是一个大家庭,人人都是这个家庭的成员,每个人都要服从家长——国家最高统治者的领导。这种家族文化奉行的是集体主义本位,它更多地强调人的社会性质,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从维护社会整体安宁的角度出发,来规定一般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从确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发,来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个人利益,“舍小家,保大家”,顾全大局是当然的选择。
区别于中国集体主义本位的是,西方法律文化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这种个人主义基础文化下的法律曾对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二十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在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下,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危机,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经济恐慌、环境污染严重,为解决危机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而采取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社会经济的政策。表现在法律上,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结合,“各国大抵公法方面例如实行国家征收、征用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平克已经成为一个无政府主义的2B了~
我是做社会学研究的,到这里来看许多留言,发现我们的教育确实毒害了太多青少年,比如对自由的理解,对道德的理解,尤其上面这位对无政府主义的理解,完全是GCD宣扬的那套,单说无政府主义,在我们国家一直被说成妖怪,但其实无政府主义只是一个政治哲学流派,在西方有很深远的影响。我们知道巴金重要的创作生命中所信奉的是无政府主义,即安那其主义。
推荐大家看看《为无政府主义申辩》这本书,是现代政治译丛的第三辑。
无政府主义
无政府主义(或安那其)是一系列政治哲学思想,包含了众多哲学体系和社会运动实践。它的基本立场是反对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统治和权威,提倡个体之间的自助关系,关注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政治诉求是消除政府以及社会上或经济上的任何独裁统治关系。
像其他政治哲学思想一样,无政府主义包含不同的分支和流派。
你们各位的批评除了人身攻击,没有一点实质性的内容,我都怀疑你们有没有仔细看我写的,如果是因为对“教科书”恨之入骨先存偏见,还有情可原,汉字就那些,俺掌握的也不多,毕竟小时候也是看教科书长大的,可能说不定就是有点“教科书”的味道。可是如果是压根就看不懂还是算了吧,难不成是我的表达有问题?俺不想背上“义务教育受害者”的罪名,也担当不起,老娘离开学校很久了!!
我实在看不惯凡事都拿西方社会比较的态度,难不成各位大叔刚从文革中解放出来,丢掉了老马的哲学,立马捧上了西方社会作标准,凡事都参照人家,拜托有点独立思考精神好不???? 如果真的是虚心学习的话,我也就无话可说了,怕的是有些人还是只学了皮毛,学学组织架构,装装样子,生活中(包括网上)没有民主,没有争取自己自由也给予别人自由的榜样,没有独立思考,没得治了!更怕的是一群人刚刚丢干净了对XX的崇拜,又开始崇拜起时代的弄潮儿(老罗,三表,超女谁的,现在谁还比较出名?)
由 lup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1:58我来反波一年多,一直潜水,看了lup的留言,忍不住说几句了。
我看到的“各位的批评”不仅没有人身攻击,恰恰是实质性内容很多,用不同角度解释问题。
没人恨教科书,但这个lup明显不是教科书问题,是智商问题。同情。
另外,law先生,您提到的那本《为无政府主义申辩》是哪里出的啊?
由 看客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2:13不同意平客的观点。首先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虽然美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经常被拿来作为参考,但并不是说所有国家就一定要遵循美国的法律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确实是一个非常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但不是说只有达到了美国这样的程度才算得上言论自由。德国到现在都禁止希特勒的书出版,这样的事情放在美国就是不可想象的,但恐怕没人会说德国不尊重言论自由。我不清楚台湾法律的具体情况,但至少把发生在台湾的事却参照美国的法律首先得出侵犯言论自由的结论,首先就是有问题的。自由、民主都是程度的问题,决定多大程度的自由,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国家的公民有权利选择的事情。如果台湾的民选议会,通过正常立法程序通过一条法律,规定“禁止辱骂死者”,不同文化下和不同国籍的人看起来荒谬,但却无权指责这条法律侵犯人权——立法过程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了。更何况法律本身也是不断变化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也是在60年代才建立,在此之前很长时间甚至侮辱上帝都可以被治罪。
第二,就算这事放在今天的美国,可能也会构成诽谤——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原则中,第二个要求举证“怀有恶意”,在我看来这位网友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造谣,本身就已经构成“怀有恶意”的要件了,许玮伦的家属完全可以就此控告她诽谤。
没有什么自由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没有人有发表可能引起“立即且明显危险”的言论,就是类似在坐满人的电影院里大叫“着火了”的自由,因为由此可能引发踩踏事件,造成公共危险。同样,对于非公众人物,也没有人可以去侮辱他人的人格。而对于公众人物,恶意中伤造谣也是不可以的——很多港台明星都曾控告过《壹周刊》之类的八卦媒体而且胜诉,只因他们凭空造谣中伤。而雅虎的用户协议上,我相信肯定有不得发表非法言论,例如泄露国家机密之类的条款,因为严格追究起来,雅虎可能也会附上连带责任,因此如有言论真构成违法,服务商动手删除也没什么错。
无政府主义,无论什么流派,都不可能在现实当中行得通。中国大概是历史上无政府时间最长的一个国家了,文革头三年基本上就能算是无政府,也是最自由的时间,你爱批斗谁就批斗谁,爱打谁就打谁,彻底的无政府。
所谓西方法律建构在个人主义之上,也是彻底的民间迷信了。恰恰相反,西方的社会组织已经非常严密,每个人都同时属于好多个社会团体,工会、行业协会、俱乐部、居民委员会,在美国在自己买的地上种什么东西都要先申报,其他居民同意了才可以,自家花园三天不割草马上警察来敲门,因为邻居投诉你家破坏了整个社区的环境美观。哪来的个人主义?哪来的什么绝对自由?简直都构得上专制了嘛。恰恰是中国,乱穿马路、吐痰之类陋习屡见不鲜,也没人管,没人举报,实在是太自由了!
只有先有了法制,才可能有法律保障下的自由。绝对自由,在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
由 子夜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3:44同意子夜的说法,中国的问题就是个人化主义太严重了,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顶多再加上有血缘关系的人的利益,反映在网上就是网络暴民的出现。
都被人说智商低了,那么好的事,在中国最好当的不就是傻子么?
现在从中国到世界各国的考察团络绎不绝,说是学习国际经验(外加旅游),怕的是人家的精髓(宗教)没学到,倒拣了糟粕回去。 为什么说宗教是精髓呢?西方社会大部分是基督教国家,基督教里第一大戒命“尽心尽意尽力爱你的神”被中国人一棒子打死,呵呵,这都啥年代了,咋还迷信啊;第二大戒命“爱人如己”,就是中国人最最最缺乏的功课。
由 lup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4:40我觉得楼上说了许多所谓没有绝对自由的论述,这是个伪命题,好像他们这期节目说的也不是倡导绝对自由,我看到平客说过一句,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说得很好,在一个自由得不到保障的国家大谈没有绝对自由,就好像在朝鲜谈脂肪肝的害处。
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确实应该是自由的,德国不准出版希特勒著作不牵扯言论自由,这就好像在美国也同样不可能出版本拉登如何灭掉美国的著作一个道理,但这类禁止出版的依据是法律。
雅虎台湾的做法在美国肯定是有问题的,楼上提到的所谓泄漏国家机密之类的东西在西方民众中肯定是被耻笑的,你去看看英文yahoo的免责条例,哪里有什么国家机密之类的,因为这不是一个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我是赞成常提美国和西方的自由观和言论自由观的,因为他们比我们先进,我们就得学习,在这方面日本人做的很好,明治维新就是在向西方学习,也因此才有了日本这样的文明社会
由 law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4:43觉得lup应该谦虚点
由 看客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4:46lup挺好的啊,别对人家这么苛刻嘛,因为至少lup证明了中国愚民教育的丰硕成果啊
由 我在北美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4:50我哪里说的不对,就麻烦您给指出来,一会说人家被洗脑了,一会说人家智商低,现在又说该谦虚点,真的是被弄的丈二和尚摸不着北了啊。。。。。好好的一个人,那么快就被加了这么多帽子,是不是典型的文革期间的做法啊?
在一个自由得不到保障的国家大谈没有绝对自由,是为了防止“过渡维权”
由 lup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4:59他们怎么想的你得问他们,我是刚下课闲得没事,听了反波,看了留言,我没工夫给您辩论,我还有一堆书得去念呢,你觉得你自己好好的一个人,不就挺好的嘛,是吧,别那么不自信,我可能还不如你呢,帽子多点,天冷啊,暖和是吧,尽管我没觉得他们在给你扣帽子,呵呵
由 我在北美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5:04你们这是在干嘛呢...说事儿不说人啊,都快成版聊了...
让我先把节目听了你们在接着互相讽刺不迟...
我认为这种事件双方都有过错,我们也只是发表自己的看法,言论自由在中国十年之内是不可能的了,我们也只是端杯茶拿把瓜子坐着看看,议论议论了
由 christie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09:54那首歌曲可以在这里下载到
http://www.lies.com/wp/2004/05/26/eric-idle-sings-the-fuck-you-very-much-song/
这个问题我觉得 平客 的那个七点的回复挺好的。
lup 的 “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可以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也是有点道理咯
台湾雅虎做法一点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那些不懂装懂的人,在瞎起哄。遗憾的是,平客也没有把问题看到实质。
什么是言论自由:http://hurstknight.spaces.live.com/blog/cns!B357F998B52FB594!569.entry
由 HUA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12:34楼上没必要那么绝对地说“一点也没有”之类的话,你也没必要遗憾我没看到实质,太多问题我看不到实质了,所以才做反波,反波之所以反,就是因为我很讨厌所有问题都自以为是看到实质的权威,然后用那套理论去教育、教训别人的人。我觉得大家在这里就是讨论问题,谁也别装权威,我也是在学习思考当中,谁也别摆出一幅你就是真理的样子,我们距离真理还老远呢。
我个人依然认为台湾雅虎的做法是有问题的,我看了楼上的链接,“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句话再简单不过了,是从制定法律角度而言的,而不是说仅仅只有政府不得干涉言论自由,而其它任何企业或个人就可以干涉言论自由了。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富士康事件主要的焦点就是牵扯到富士康践踏言论自由的问题。在法制健全的社会,这些东西都是有法可依的,但也会因时代发展出现新问题。
其实,这些年一直出现了google、雅虎针对中国市场所做的与言论自由和公民权相抵触的行为,受到美国媒体的批评。互联网时代雅虎也不是一般的企业了,它也是媒体,任何个人在雅虎开博客不能等同于你给报社投稿而对方没采用(那当然不算干涉言论自由),雅虎的免责条例相当于和博客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除非博客内容有明显的违法内容,比如youtube前些天删除了网友上传的违犯版权的视频如《24小时》,但youtube删除的都是有根有据的且有法可依的视频。youtube不得以个人道德认知和理解任意删除用户上传的并没有违法的视频资料。举个例子吧,如果你传了一段骂布什的视频,youtube认为不妥,擅自把它给删了,一定会引起轩然大波。
当然,台湾这件事是在公众压力下台湾雅虎删除了辱骂明星的博客,但是问题在于其依据是什么,是台湾的哪条法律?作为在台湾雅虎注册的博客用户,他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了侵犯?如果你在一个网络供应商上写博客,忽然某天发现供应商擅自全部给删除了,又没有法律依据,难道你就会像楼上说的那样,拍拍屁股“去别的网络供应商”那里?
言论自由是需要绝对保证的,当然,在一个法治国家,言论自由的保护不能与现行法律发生抵触,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言论自由,避免言论自由的过渡保护,依据的都应该是法律。
由 平客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15:27“德国不准出版希特勒著作不牵扯言论自由”——何以说起?希特勒就没有言论自由了吗?如果我今天是个纳粹党人,我的言论自由就活该被侵犯了吗?从言论自由的观点出发,希特勒著作当让也应当被保护。但恰恰相反,德国就是禁止这种言论自由,因为任何政治观点、立场,在每个国家实行的时候,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为纳粹在德国造成过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所以对不起,德国就是要剥夺希特勒之流的言论自由。
国家机密也是每个国家都有的,美国不是三不五十就宣布抓住了什么中国间谍嘛?李文和案不就是牵涉到泄露美国国家机密嘛?当然中国很多时候滥用“国家机密”这个概念,或者说这个概念根本定义不清,领导人一篇内部讲话都可以成国家机密,但国家机密概念本身当然要存在,否则国家安全如何保障,国家安全没有了,你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又从何谈起?
雅虎的行为合不合法我不知道,即使违法也是应该由那位博文被删除的作者本人去追究。而且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确实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侵害,非官方的纠纷,可能上升不到宪法高度。像平客说的,这是契约关系下造成的纠纷,等于就是民事诉讼了,但也就涉及不到宪法跟宪法里的言论自由。你可以控告雅虎违反用户协议,很难说他侵犯言论自由,因为雅虎服务器本身就是私人财产,不是政府公共论坛,没义务保障你言论自由啊。
由 子夜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21:00听了这个让我想起了,刘心武先生点评的红楼梦。好端端的古典小说怎么就和什么宫廷斗争,政治较量扯上关系了呢?这个由博客引发的冲突的确值得法律界思考,该不该对博客上的言论加以限制?因该如何规范?避免类似冲突从虚拟蔓延到现实。但是这个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和什么民主自由扯到一起?美国的传媒是不是真的自由?为什么美国的媒体上不准称伊拉克武装人员为民兵、抵抗组织,而要叫做恐怖分子?我看也就这么回事。别拿美国人那一套当神仙药。他们那一套对内不对外,双重标准。普京的话我很欣赏,“我们可不想要伊拉克式的民主”。
由 装甲近卫军 发表于 2007年02月07日 23:32有一点我不同意,就是有网友在网上公布这位女士的地址和电话.我个人认为这也是构成一定程度的犯罪.
由 zheng 发表于 2007年02月10日 08:19嘻嘻~我还是比较幼稚~我可喜欢看各路fans互相对骂了。。。咔咔咔。。。但是我饭得都是美国啥的~基本没人骂~或者说骂不到点上~
由 太公望望 发表于 2007年02月10日 08:56那首歌好像是原先出现过,在反波I里,是“这是伦敦 ”中出现过的,不知我有没有记错
由 MVP情报员 发表于 2007年02月13日 12:54您好,请问在您blog上购买文字链接的每个月价格是多少,如果能合作的话请发价格到advertising@alleffort.com,希望合作愉快:)
由 alleffort 发表于 2007年02月15日 16:04我是学法律的,听了这个我感到恶心!
根本就是不懂装懂嘛!
拿美国比什么啊?
我以前听平客在天津台的节目 很喜欢
后来离开广播3,4年无意中在这里发现了平客
很奇怪
平客什么时候成了个大愤青了
听了半个人民大会谈 实在听不下去去了 就是一顿骂 骂的什么也忘了
平客怎么了
办这个网站是为了什么
很奇怪
平客大花了不少时间在这上面
连回复都写了这么长
干吗啊
用平客的话说
脑袋进水了吧
比较不错!
还有.那首骂布什的歌哪里下载?
对楼主的关于yahoo删贴这一事件的观点提些看法:
1。法律是建立在某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契约,所以,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来说,某一事件是否违反这一契约,情形可以是大不一样的。楼主一直在以美国的法律为论据,那么就是假定在相关问题上台湾的法律和美国一致,这一点最好能够直接证实,否则,楼主应该修正自己的观点为:如果在美国,yahoo删贴是违法的。据我所知,台湾和美国的法律在有些问题上是不一样的,例如,在美国,在家吸食大麻或其它毒品是合法的,可是在台湾就是非法的。如果楼主认为,美国的法制应该就是台湾的法制的方向,那么应该点明这一点,毕竟并不是所有人都承认的,而不应该直接的提出,在台湾的Yahoo删贴是违法的。
2。Yahoo美国公司,那么在双方法律有差异的情况下,他在台湾的行为到底该遵循台湾的法律还是美国的?我想似乎还是在谁的地头谁说了算吧?所以才有前些年有个美国人在新加坡因为吸毒被处于鞭刑,引起美国人抗议的事情吧?
自由向来需要付费,没什么可说的..当面对1:1000000时,YAHOO当然选择百万,那是多么大的一块蛋糕...狠狠的操你,亲爱的YAHOO..
由 minibosses 发表于 2007年03月15日 23:31假如许苇伦没有死而布什死了,你认为被骂的究竟是这个blog还是那首歌?Yahoo只不过为了照顾他们在台湾的市场而已,毕竟中国的文化和美国是不同的
由 徐冬阳 发表于 2007年08月19日 13:11最讨厌有些人动不动就拿国家和文化来说事了,好象中国的是人,美国的是外星人一样.大家都在同一片天空,美国能言论自由,为什么中国就不行!而且事实证明言论自由给国家带来的不是动乱,反而是国民的活力.谁不希望自己的国家富强,强大自由的国家自然会有凝聚力
至于这公民的行为是应该遵循法律的规范,如果觉得不妥就应该对具体的某些法律提出抗议,这才是妥当的做法,其他的谩骂和极端行为都是无用的(前提是其法律在国家里不是装饰品)
由 陆小虎 发表于 2008年02月20日 21:27我只知道,美国有《华氏911》《911的谎言揭秘》......而中国只有《东方红》照耀下的和谐社会养着一群带三块表的白色和黑色的猫。还需多言!
由 三婊猫 发表于 2008年03月16日 15:30
怎么没开头啊?
由 lupco 发表于 2007年02月05日 07:38